网络版权相关演讲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司长 时间:2009-05-25 09:55:39 来源: 作者: 我要发布资讯 >>
![]() 2009年5月19日,由新传媒产业联盟、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和中国传媒大学媒体管理学院联合主办的“2009中国新媒体创新大会”在北京召开,本届大会的主题是“创新·资本·市场——寻求金融危机下的发展机遇”。图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司长。(图片来源:新传媒网 隗政) 许超:大家早上好! 新媒体现在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快,给我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教育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好处,但是它也面临一些问题。因为我做的工作主要是知识产权,我想大概就是两类。一类就是所谓经营模式,因为新媒体它是我们有史以来见到一个比较新的一种传播信息的一种工具,它和我们现存的这些媒体相比,它的容量、传播速度都是非常大、非常快的。有人做过一个比喻,就是把人类现在所有的知识都可以把它变成零和一的代码、这种信息,所有这些知识装到现在互联网上还不够塞牙缝。但是,我们想象不出这些知识,哪个出版社或者哪个期刊社或者哪个广告电台、电视台能够把它做成自己的一个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得多大?所以不可能的。但是新媒体有这个能力,而且根本就不饱和,觉得根本吃不饱,觉得这点东西算不了什么,觉得量很大,传播起来也是非常神速的,只要一上网,全球立刻就知道。现在任何一个传统媒体做不到这点,即使有广播电视,但是也受到传播的时间限制。好象现在美国时间播新闻,中国人正在睡觉,中国播奥运赛,美国人正在睡觉,你要看的话,得不睡觉才能看。但是新媒体不存在这个问题。 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传统媒体它的经营模式和新媒体的经营模式可能有很大的变化。或者用另一句话说,我们新媒体的这些经营方式,可能要对传统的一些进行颠覆。某个大学老师进行过观察,近几年每年纸介的阅读呈大幅下降的趋势,但是网上阅读呈大幅上升的趋势。两个呈非常显著的一个特点。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上,所有传统环境下涉及的法律问题,网上都存在,比如说网上欺诈、网上贩卖,病毒现在已经成为一条生产链,有开发、有推广,有贩卖,最后把这个资金能够回笼,它有一个非常完整的生产链。这些行为,都是刑法不能够容忍的,都是要制裁的。还有刚才王秘书长提到的,比方这些低俗、淫秽、色情这些信息,这些东西主要危及我们国家的文化安全,它主要由行政法来调整。第三类就是我们说的民商事,所有的这些交易,在网上进行的这些行为,包括下面我们要介绍的版权的一些交易,这属于民商事法律的领域。 下面我主要说版权这方面的领域。 版权它的重要性我就不多说了。一个是我们国内经济高速发展,遇到经济危机了,而且发展到一定水平,就是没有经济危机,也遇到一个问题,要可持续的再高速的发展,必须要调整经济结构。党中央提出来建设创新型国家,我们今天谈的也是创新。比如说创新就离不开知识产权,说到知识产权,就离不开版权。所以,它是非常重要的。对这个问题,实际上国际上也是非常重视。从1989年开始到1996年用了7年时间,专门制定了全世界第一个互联网的条约。为什么制定?就是刚才我说的,两个原因,都是技术上的原因。 第一个是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主要是出现了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出现以前,所有的信息都可能通过模拟复制,通过手写、通过印刷机印刷,通过复印机复印。计算机出现以后就变了,把所有的信息变成0和1的代码,0和1的代码就是复制成本非常低,速度非常快,而且结果又特别好,跟原件几乎没有差别,没有信号的检索,没有损失。 第二个是通讯技术,最典型的就是互联网。我刚才举例子了,广播电视受地域的限制,现在有卫星可以进行全球同步广播,但是它受时间限制。可是互联网,它是交互式的,只要服务器里有这个文件,我作为用户,只要什么时候一登录,就可以拿出来看。另外,它最大的差别就是个人对个人,而不是像广播,播出去以后,至于谁看,哪怕一个人都没看,它都不关心。但是在互联网上,这个就全变了。 这两个技术又交汇发展。现在我们看到新媒体也是这样,每三年差不多就有一个新的技术出现,我们在2006年制定网络条例的时候,那时候好象叫UGC还没有出现,但是现在大家一说UGC谁不知道呀。美国花了三年时间,从95—98年费了很大劲搞出一个数字千年版权法,它准备为数据来服务的,刚出台就过时了,因为那时候还没有P2P。而现在各种集中管理型、分散管理型的,已经司空见惯,已经不是什么新问题了,所以技术发展太快,给国际社会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制定了两个条约,这两个条约一个叫《WCT》,一个叫《WPPT》,2007年在我国已经生效。 当新浪网出现一些版权纠纷的时候,我们要看它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如果说它的行为是搜索,比方说雅虎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它提供网上搜索或者快照,快照我们把它看成是自动缓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把它看成ICP,虽然雅虎就是一个门户网站,但是如果雅虎自己的栏目出现问题了,就像一个杂志或者一个期刊它的文章出现问题了,那么编辑部也要负责,这时候雅虎就像编辑部一样,它要对它发的东西负责。如果属于技术服务商,我们规定被侵权人,就是所谓权利人,你首先要通知ISP,ISP接到通知以后,它移除了,它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ICP,它不是技术服务商,它如果被证实确实侵权,那么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什么通知移除的问题。网络条例主要指的是这个。 网络条例颁布以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关于P2P的问题。P2P在发展过程中,大家都知道一开始就是一个网站开发文件共享的这么一个软件,然后在网上无偿的提供给用户,用户通过下载以后,可以通过这个软件,所有的用户互相之间拷贝这个文件。但是,要通过这个网站的中央服务器,这是我们说的集中式P2P。 后来发展以后,变成第二代,不需要通过集中式的服务器,这个问题就来了。比如我是作曲家,我发现我做的音乐被人家非法拷贝做成MP3在网上互相传播,那谁传播的呢?是网民之间互相传播,而不是一个ISP在那传播。这样的话,我去告谁?我告ISP,ISP说我服务器已经关了,你告的话,找不到我,你要告,就告那些网民。 再往后,又出现了UGC的问题,UGC其实跟P2P有相似的地方。就是说一个与ISP提供一个网络空间,然后在这个网络空间上,网民可以把自己拍的这些DV或者是什么视频的东西放到上面。如果自己拍的当然不涉及别人的版权,不会侵权。但是如果我把冯小刚的《非诚勿扰》放上去,那冯小刚肯定不高兴。这个时候冯小刚找谁来算帐?冯小刚是找提供网络空间的ISP?还是找提供电影的具体的某个人?找ISP,ISP会说你知道我这个UGC有多大?每天进进出出的信息简直跟海量,刚才我一开始说了,不够塞牙缝。你让我在这么多信息里面,我怎么去找一个《非诚勿扰》,冯小刚说,我给你一个路你去走。什么路呢?你做一个软件,过滤一下。凡是《非诚勿扰》,从名字上四个字你去过滤。或者你把电影的最主要的特点做下来。现在过滤软件已经很成熟了你可以把它按上去,按上去以后,谁再上《非诚勿扰》自动就把他拦下来,这样的话,电影院就可以继续放,要不然大家就不上电影院了,就在网上免费看了。那么UGC的ISP也说了,这个软件开发起来是用钱的,恐怕六位数以上?这个钱谁来付?另外,在网上你能保证就没有合法的《非诚勿扰》,我怎么知道冯小刚把电影就在电影院放,你没有许可一个新媒体来有偿的播放这个电影呢?我这一拦,有偿无偿都拦下来了,就好象西方人说的孩子跟洗澡水一块泼掉了,第三就是信息安全问题,你这个软件有没有后门,我按上以后,会不会把我的商业秘密全弄走了。第二,按上这个软件以后,会不会影响我的网速?我的收入会不会受到影响?等等。这些问题,就留给我们现在来解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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